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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修改原因)
作者:霍爾德電子 更新時間:2026-08-12
為了完善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生態環境部決定修改《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近日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清華大學教授、該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長王凱軍針對此次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一、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內容:HJ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二、將“4.1.3標準值”中的“4.1.3.1”修改為:4.1.3.1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表2和表4的規定。
三、刪除表1中的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污染物項目。
四、在表3后增加表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號依次順延。表4內容如下:

五、將“4.1.4取樣與監測”中的“4.1.4.2”修改為:4.1.4.2測定日均排放濃度,取樣頻率一般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HJ91.1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24h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測定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按HJ91.1規定采集滿足一次測試水污染物濃度所需樣品,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六、在“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中增加6.3,內容為:對于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表1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4規定,均為超標。對于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基本控制項目,其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4規定即為超標。對于表2和表3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為超標;對其開展一次監測,發現排放濃度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開展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為什么要修改呢?這是由于自2002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發布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廢水的總量和占比不斷上升,該標準對科學、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撐作用越來越重要。過去20年城鎮污水處理的工藝種類增多,處理效果也越來越穩定可靠,但是各種新老工藝基本上都是以生物處理為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沒變,現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當前的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總體技術經濟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規定所有水污染物均應“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已經成為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突出問題,急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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