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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飲用水(飲用水水質執行標準)
作者:霍爾德電子 更新時間:2026-08-12
隨著現代工業快速發展,水資源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日常生活用水中除了含有泥沙、鐵銹、水生生物等肉眼可見的雜質,還有余氯、重金屬、細菌等肉眼不可見的雜質,這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和大眾需求不斷提升,市面上的飲用水形形色色,如何能選購到安全放心的飲用水,小編帶您了解一下。常見的飲用水分為三種: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和其他飲用水,它們的區別是什么呢?

1.執行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2018)
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
2.水源來源和加工工藝
①飲用天然礦泉水
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鉆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注意:
必須在水源點附近進行包裝,不應用容器將水源水運至異地灌裝。
按實際生產需求,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充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調節口感。比如:某些品牌充氣天然礦泉水就是在天然礦泉水中充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
②飲用純凈水
是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當的水凈化工藝,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③其他飲用水
指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僅允許通過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過程等有限的處理方法,不改變水的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自然來源飲用水。或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或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經適當的加工處理,可適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劑、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3.如何讀懂飲用水產品標簽
①飲用天然礦泉水
標簽除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
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以及主要陽離子(K+ 、Na+ 、Ca2+ 、Mg2+ )的含量范圍。天然礦泉水源于天然水源,礦物質含量比較豐富,所以有著嚴格的界限指標,只有符合下表中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才可稱為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和其他飲用水國標中并無界限指標的要求。
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②其他飲用水
當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為保護國民“舌尖上的安全”,對于進口飲用水,海關搭建了進口前嚴格準入、進口時嚴格檢驗檢疫、進口后嚴格后續監管的“三段管理模式”。

4.海關監管要求
①進口前嚴格準入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十八條規定,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并公布獲得注冊的企業名單。進口飲用水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注冊申請。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十九條規定,進口飲用水進出口商應當向海關備案。
②進口后嚴格后續監管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進口商應當要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③進口時嚴格檢驗檢疫
進口飲用水到達口岸后,海關會根據風險布控指令等監督管理的要求實施現場查驗以及取樣送檢。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準予進口。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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